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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对民主与权威的考验

时间:2011-02-18 17:25来源: 作者:于树贵 点击:
环境问题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保护也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所认同。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加深,环境问题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保护也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人所认同。尽管人们基于不同的理由,抱有不同的信念、但是目的只有一个——保护环境。

 

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教授,国际著名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大自然的价值以及人对大自然的义务》(1988 年)一书,就是一部试图从价值观和伦理信念的角度为人们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价值指导的扛鼎之作。

 

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没有从人们比较容易接受的“人类中心论”出发,也没有附和“动物解放/权利论”以及“生物中心论”等这些较为激进的理论,而是从传统的价值论伦理学出发,提出了他的“自然价值论”。即自然生态系统拥有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是客观的,不能还原为人的主观偏好。他认为这种内在价值就是自然物身上所具有的那种创造性属性,这些属性使得具有价值的自然物不仅全力通过对环境的主动适应来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他们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竞争的协同进化也使得大自然本身的复杂性和创造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价值是进化的生态系统内在具有的属性;大自然不仅创造出了各种各样的价值。而且创造出了具有评价能力的人。因此,维护和促进具有内在价值的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是人所负有的一种客观义务。

 

毫无疑问。罗尔斯顿对“自然价值论”的精彩论述,对于克服流行于现代西方的以人的主观偏好为标准的主观主义的工具价值论具有重要意义。只此一点,《环境伦理学》就已经成为环境伦理学领域的一座丰碑。然而,如何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政策则是一个现实性极强的问题,在价值多元化的现实社会中更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按照罗尔斯顿自己的说法就是:这是对民主的一种考验。

 

第一,个人利益必须服从整体利益。罗尔斯顿认为,为了使环境得到可靠的保护,就必须制定出具有强制色彩的环境政策。而在指定环境政策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个人偏好价值、市场价格价值、个人善价值、社会偏好价值、社会善价值、有机体价值、生态系统价值这七种价值的关系。他认为:“在人本主义价值关怀的视野内,我们提供的是一种法人性的整体主义原则,根据这种原则,我们应把整体的善看得比个人的善更重要,哪怕这会导致有限的不公正。”所谓“社会善价值”就是“有助于社会正常运行的东西的平均值。”而“个人善价值”代表的则是“个人真正的利益”。可以看出,罗尔斯顿的环境保护政策不仅触及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而且主张社会善价值优先于个人善价值,这在具有整体主义传统的东方没有什么疑问,但是对于西方传统的民主、自由观念却提出了一个重大的考验。

 

 

第二,环境伦理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罗尔斯顿强调指出:“在制定(环境)政策时,……,我们有时‘把道德转化为法律’,至少是在最基本的或公共的生活领域。我们必须制定出某种关于公共物品——大地、空气、水、臭氧层、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的管理伦理。这种伦理是一种经开明而民主的渠道而达成的共识,是有千百万公民自愿维护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伦理,但它是被写进法律中的,因而又是一种强制性的伦理。”可以看出,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虽然是基于传统的价值理论,但是他所提出的这种“管理伦理”,无论是在内涵方面还是在外延方面都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伦理。1 、传统意义上的伦理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2、传统意义上的伦理规范也不是写进法律之中的而只是存在于人们的常识和信念之中;3 、传统意义上的伦理仅仅协调人际关系。一般不涉及“大地、空气、野生动植物”等对象;4、传统意义上的伦理虽然也主张他律但其核心是“自觉”、“自省”,是一种弱强制、软控制,而不是“强制性”的。

 

罗尔斯顿似乎清楚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由于环境保护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罗尔斯顿认为:“尽管伦理主要依赖于人们的自愿接受,但是,一种社会伦理如果完全依赖于人们的自愿,那它就不可能是稳定的。”因此,对于环境伦理的“自觉遵守取决于一个前提:即使那些不愿意服从的人也被要求那样做。这样一种伦理不仅要得到鼓励,而且要得到强制执行,否则它基本上是无用的。”本来,强调伦理的强制性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当今价值取向多元化的时代,强调对一种伦理的认同,不可避免地构成了对启蒙时代所形成的民主与自由的伦理观念的严重挑战。

 

第三,人们的传统道德观念必须改变。罗尔斯顿认为,市场经济社会中,那只“看不见的手”很难确保人与地球环境之间的最大限度的和谐;很难确保人们正确地对待动物、植物及生态系统,或考虑后代的利益。因而,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环境政策还必须引导人们的道德观念进行更新。他说:对民主的一个考验,就是看它的公民能否学会开明的自我约束,能否发展出一种恰当地对待环境的伦理;而对民主的一个更重要的考验,就是一个民族能否认识到生存于一个生态系统中的人类社会的整体公共利益、能否发展出一种原发型环境伦理学。因为,任何政策的落实都必须得到公众的认可,环境保护的政策更需要公民发自内心的拥护,这不仅是环境保护本身的需要,也是人们道德修养的必然要求。但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总是带有民族性和地域性,并且是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目的。环境伦理所要求的道德观念却不仅把道德的范围扩展到了全人类,而且超越了人与人的关系。这种扩

展与超越要求环境决策必须兼顾生态系统的价值,必须兼顾国家间利益的协调,因而对于传统的民主观念当然也是一种重大的考验。

 

其实对民主所提出的考验,决不等同于把环境保护问题完全托付给政府的权威。如

何制定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环境政策,对现代社会各国的权威们来说,也未尝不是一种考验。我们可以说,环境政策是一种对民主和权威的双重考验。

 

首先,政府权威们应当更多地听取普通民众的意见。罗尔斯顿针对美国的一系列环境立法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这些巨大变化,绝大部分不是由国家领导人来推动的,而是导源于基层公众的价值观的改变,是环境保护积极分子和公民组织积极倡导的结果。”也就是说,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普通民众比起高高在上的政府决策者仍有更多的切身感受,他们往往是环境污染等现象的直接受害者。因而他门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更强烈。而现实的情况往往是,“立法者往往满足压力集团的要求,以保护他们自己的利益。政府机构愈来愈官气十足,又办事拖拉;公民的偏好很难引起注意,也很难集中起来;选民所偏好的那些选择从来就没有被列在选票上。”可见,关于环境政策的决策,涉及到如何尊重每一位选民的利益、如何克服传统决策机制的弊端,这将是对传统的政府权威的一种考验。

 

其次,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间利益。环境问题往往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所可以自行解决的,必须进行国家间合作。如何处理这种国家间利益,将是对各国政府权威们的一个更大的考验。

 

改革开放以来,在加速发展经济的同时,我国的环境危机也日益加深,如北京的“沙尘暴”、天津的“水荒”、黄河的“断流”、太湖的污染、长江的“洪魔”等等,环境问题已日甚一日地凸显出来,并已影响到了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之中。如何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如何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已是每一个中国人所迫切关心的问题。阅读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将会使每一个人都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令人欣慰的是本书已由杨通进博士翻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博士潜心环境伦理学研究近二十年,著述颇丰,同道有口皆碑。对此书又是披阅五载、字斟句酌,加之与罗氏书信往来,共论译事,因而无论是对作者原意的领会,还是语言转换的技巧,都是值得称道的。相信读者会与我有同样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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